中国建设银行对公数字门户用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您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所订立的协议。在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对公数字门户服务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特别是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未成年人应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如您勾选“阅读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对公数字门户用户服务协议》”,即表示您确认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含义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
第一章 术语及释义
第一条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建设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公数字门户:指中国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线上对公服务的综合平台,以企业网银、企业手机银行为主要入口,服务包括原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企业ERP云平台、企业智能撮合综合服务平台、飞驰e+平台、“飞驰e智”数字化服务以及扩展的其他线上对公服务。对公数字门户的使用者按注册或签约方式不同,分为对公数字门户用户和企业网银签约客户,分别对应不同的产品使用权限和安全策略。
对公数字门户用户:指通过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企业ERP云平台、企业智能撮合综合服务平台、飞驰e+平台、“飞驰e智”线上渠道完成注册及认证,并使用建设银行对公数字门户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用户可通过PC端、移动端使用企业进销存管理、需求撮合、财务顾问等多种服务。当用户通过我行柜台等途径完成企业网银签约,成为网银签约客户时,可使用转账、代发、缴费、基金、电子支付、账户查询等企业网银相关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指通过浏览器方式在建设银行网站登录企业网银入口后使用银行对公产品及服务的系统。
企业手机银行:指通过“建行企业银行”手机客户端(APP)为客户提供的支付结算、信贷融资、投资理财等企业移动金融服务及非金融增值服务。
企业ERP云平台:集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经营分析、资金管理、账户管理、信贷融资等增值服务和金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帮助客户合理配置内部资源,促进业务流程优化,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企业智能撮合综合服务平台:指通过企业智能撮合综合服务平台网站和手机客户端(APP)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商机推荐、需求撮合等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
飞驰e+平台:指通过飞驰e+平台网站和手机客户端(APP)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商机推荐、需求撮合等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
飞驰e智:指通过“飞驰e智”财务顾问智能服务系统网站和手机客户端(APP)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系统。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建设银行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登录名及密码、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
第二章 协议的组成与签署
第二条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建设银行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或修改)的有关用户服务的各类规则、法律声明(以下简称“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通过以下方式发布或告知用户的规则:通过对公数字门户或其他渠道发布公告、通知、声明;网页上出现的关于操作的提示说明;发送给用户的信息(通过向用户预留手机发送短信或通过电话语音形式发送)等。
第三条在办理用户注册程序或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时,当事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符合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用户注册或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的条件(简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果当事人不符合上述约定,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当事人不停止注册程序或不停止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的,建设银行有权终止其注册程序及对公数字门户服务。
第三章 用户使用规则
第四条用户可通过对公数字门户PC端或手机客户端(APP)注册,自行设置登录名、登录密码,同意遵守本用户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用户一经注册,即可在对公数字门户中通行使用。
第五条对公数字门户为用户提供企业进销存管理、需求撮合、财务顾问等多种服务,为功能服务及客户体验考虑,您在不同入口注册时被要求填写的内容可能不完全一致,部分功能或服务可能需要您完善个人、企业信息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用户可通过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人脸识别等信息)完成个人实名认证,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完成企业创建,提交企业法人授权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法人授权书等信息)完成企业认证。用户也可通过加入企业成为企业成员,企业成员的任何行为均被视为企业行为。
第七条用户注册和申请相关服务时须提供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并保证该信息及资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合法性。用户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如建设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用户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或者未及时更新,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对公数字门户服务,用户有权提出异议。因用户的信息及相关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失效或违法而导致对公数字门户无法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承担,由此给建设银行或其它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凡使用用户登录名和密码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及言论均视为用户本人的行为,用户须对该登录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为、信息披露、发布信息、点击同意或在线签署/续签协议或购买服务等)承担责任。
第九条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租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信息、用户账号(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登录名及密码),用户违反该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由此给建设银行或其它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名及密码、避免以不安全的方式或在不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密码,切勿将密码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任何他人,或以易被他人发现、获得、盗用的方式保管。对于因上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泄露或相关产品、设备遗失所致的用户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身份识别信息因任何原因受到潜在或现实危险时,用户应该立即和建设银行取得联系。用户理解建设银行对用户的任何请求采取行动均需要合理时间,且建设银行应用户请求而采取的行动可能无法避免或阻止侵害后果的形成或扩大,除建设银行存在法定过错外,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用户设置的登录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对公数字门户的相应管理规定,且不得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建设银行可回收用户的登录名,并按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用户连续12个月未使用其登录名和密码登录对公数字门户,建设银行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注销用户。用户注销后,相应的登录名将开放给任意用户注册登记使用。
第四章 用户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用户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国际惯例。在建设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用户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建设银行有权不事先通知而暂停或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用户有权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用户应直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企业ERP云平台、企业智能撮合综合服务平台、飞驰e+平台、“飞驰e智”网址或建设银行互联网网站(www.ccb.com)及正规应用商店下载的客户端登录,不应通过未经建设银行认可的邮件或其它网站提供的链接及非官方渠道下载的软件登录。
第十五条用户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时,禁止从事以下行为,用户相关的系统记录可作为用户实施该行为的证据:
1.用户对对公数字门户服务进行复制、出售或用作其他用途;
2.传送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或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照片、图形、信息等(下同);
3.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资料;
4.将任何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侵害、侮辱、粗俗、猥亵、诽谤、淫秽、种族歧视或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资料上传、粘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5.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
6.冒充任何人或机构,或以虚伪不实的方式谎称或使人误认为与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有关;
7.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对公数字门户所传送;
8.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机密资料)进行上传、粘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9.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传、粘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10.将广告函件、促销资料、“垃圾邮件”等,加以上传、粘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11.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传、粘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12.恶意登录、注册,恶意使用系统功能及服务;干扰或破坏对公数字门户服务或与对公数字门户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或不遵守对公数字门户服务网络使用的规定;
13.跟踪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
14.故意或非故意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5.通过对公数字门户从事洗钱、信用卡套现交易、虚假在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6.对公数字门户上的任何资料(用户自身发布的相关信息除外)作本平台以外的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建设银行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对公数字门户上展示的任何资料并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用户登录并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还应遵守该产品或服务相关协议、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正确使用产品或服务的说明和操作指引。用户和对公数字门户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用户在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提供的需求撮合及与需求撮合相关的服务时,应自行判断需求信息或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完整性,以及交易各方的履约能力。建设银行仅在用户许可的前提下提供相关服务,建设银行不会参与用户间的交易,亦不会介入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用户承诺其在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时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银行相关规则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用户应对其在对公数字门户中传输、发布的所有信息内容全部负责,因用户在对公数字门户中传输、发布的信息内容而导致建设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用户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建设银行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用户在享受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建设银行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手机平台(APP)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公告、声明等的要求,并接受建设银行通过手机短信、电话外呼、邮件、信函等方式传递的业务通知及金融信息服务。用户应当经常浏览发布的各类规则、通知、公告及声明,以了解用户及服务的各类政策、规则、事项的变化。建设银行不再单独或个别地通知用户前述信息。但用户仍应及时更新个人通讯或联系方式,因用户未及时更新而导致通知不到、权利丧失、服务中断或终止等不利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用户通过对公数字门户所获得的信息仅供参考,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该信息;且根据此信息所做出的一切行为,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承诺文件,否则建设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有责任自行备份存储在对公数字门户中的数据。如果用户的服务被终止,建设银行可以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服务终止后建设银行没有义务向用户返还数据。
第五章 建设银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银行有义务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为用户提供的服务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其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资格申请、对公数字门户服务申请、融资申请等)。
第二十四条建设银行对自身发布的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但用户理解,对公数字门户所发布的任何信息,均有可能被任何对公数字门户的访问者浏览,也可能被错误使用。对公数字门户对此将不予承担相关责任。用户在对公数字门户上传、粘贴或传送的内容仅代表用户本人观点,与建设银行的立场无关,建设银行不保证该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用户应对其发布的全部内容负全部责任。因用户在对公数字门户粘贴或传送内容而导致任何损失或衍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由该用户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赔偿建设银行及第三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建设银行对服务中涉及的用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正常保存使用外在下述情况下披露用户资料和信息(电子凭证和交易记录、服务热线的电话录音等),建设银行均得免责: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的要求;
4.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户、公众及/或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
5.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用户同意建设银行在用户的计算机和手机设备上调用与对公数字门户服务相关的软件服务。
第二十七条建设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发生此种情况时建设银行仅需提前以对公数字门户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即可。
第二十八条对于用户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建设银行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第二十九条在建设银行为用户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建设银行将收集、存储用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信息,用户同意并授权建设银行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业务办理、交易服务及互动服务,可向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包括建设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上述信息。对于上述信息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建设银行将严格按照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停用、注销用户后,用户即与建设银行解除本服务协议。如用户停用、注销前在门户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建设银行仍可要求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账号停用、注销后,用户同意建设银行可以保留和合理使用用户的注册资料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资格申请等)。建设银行有权自主排列用户在页面的展示位置。建设银行有权审查用户的注册资料及信息发布情况,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本协议和业务管理规则的情形,有权采取要求用户说明情况、删除信息、停止用户使用等必要措施,用户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于用户在对公数字门户上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违反用户所做承诺或约定义务、违反对公数字门户规则等)或其它任何建设银行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删除或屏蔽用户发布的信息、限制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解除协议、列入黑名单、对公数字门户公示、警告等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用户有权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建设银行不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建设银行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收费
第三十四条用户因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费用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建设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将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建设银行网点、网站、手机平台(APP)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用户明示。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用户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第三十六条建设银行有权向用户收取相关产品服务费用。如需收费,建设银行将按照对外公示的服务价目表或收费办法收取。本协议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在没有其他特殊说明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系统规则或用户签署的协议,建设银行有权从用户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建行开立的一般账户及其他结算账户)中自动扣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七章免责声明
第三十八条建设银行对利用用户登录密码和密码、建设银行电子银行身份认证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因此所衍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户由于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而造成的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除建设银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衍生或惩罚性的赔偿。
第四十条用户经由平台与第三方进行通讯联系或商业往来或参与促销活动,属于用户与第三方之间的行为。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品质由该第三方自行负责。对于用户与前述第三方交易发生之纠纷和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用户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所获得的第三方信息,建设银行不负责检查或评估任何该第三方材料、产品、服务或对公数字门户页面内容的准确性,并且,建设银行对这些资料的正确性、适用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社会事件、政府行为、禁令、供电等客观情况)导致服务中断或其他缺陷的,建设银行将视情况给予用户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建设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因建设银行合理控制范围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对公数字门户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而产生的,如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的影响、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运营的因素)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其他缺陷,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任何由于建设银行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交易或服务系统问题,造成资料、行情等信息传输或储存上的错误,导致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致使建设银行对公数字门户响应延迟或未能履约的,对此可能造成的责任建设银行不予承担。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三条对公数字门户服务包含的任何文字、图表、音频、视频和/或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中包含的图表、动画、音频、视频、界面实际、数据和程序、代码、文档)等信息或材料均受著作权法、商标法和/或其它法律法规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信息或材料,但出于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目的而使用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用户对对公数字门户所使用的软件有非专属性使用权,但其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对对公数字门户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出租、租赁、出借、出售、分发、复制、创作衍生品或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不得许可第三方从事上述行为。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授予用户使用对公数字门户上任何商标、服务标记、标识、域名和其他显著品牌特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用户在对公数字门户上发布的信息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未经相关权利人之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上传、发布、修改、传播或复制任何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商标或属于其他人的专有信息。
第四十七条用户对于其发布在对公数字门户的各类信息(但不包括用户的身份信息),均授予对公数字门户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建设银行有权对之以电子或书面等方式进行使用、复制、发行、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户与建设银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各方均存在违约情形,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承诺或保证的,建设银行有权根据违约情况要求用户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义务,或根据违约情况采取纠正违约行为、中止或终止服务、冻结或限制用户账号等法律法规允许或本协议约定可采取的一切相关措施,对用户因此可能遭受的不便或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如因用户的违约行为对建设银行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认同意(包括但不限于点击注册页面下方的“同意”、“提交”按钮等方式)本协议后,即成为用户,本协议即在用户和建设银行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本服务协议的约定,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对公数字门户服务。
第五十一条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及各类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涉及收费或用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用户。如有需要,建设银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用户有权在建设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用户不愿接受建设银行公告内容,应在建设银行公告施行前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用户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用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用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用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建设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服务并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等原因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宣布为无效、非法或其它形式的不可执行,本协议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未尽事宜的及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建设银行相关业务规则、国内通用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第五十三条用户和建设银行之间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特别提示:如用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或关注“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咨询与反映。
用户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建设银行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人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